为了矫正国内公共关系界出现的某些不正确的公共关系行为,同时使公共关系人员有章可循,以推动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健康发展,1989年9月27日全国省市公共关系组织第二次联席会议提出了《<中国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草拟及实施方案》
总则
中国的公共关系是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它的诞生和发展对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对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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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1、每个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必须使自己的公共关系实践理论符合我国的宪法、法律和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必须铭记他自身的一举一动都将影响到社会公众对这种职业的总体评价。
2、在任何情况下,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必须做到全心全意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都应该考虑到有关各方的利益,首先应该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应该考虑自己所在组织的利益。
3、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在进行公共关系活动的时候,力求真实、准确、公正和对公众负责。
4、从事各种专业公共关系的专职人员应该在借鉴、钻研和实践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各自的公共关系业务水平。
5、公共关系教育工作者应该以一种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对待公共关系高等教育和普及教育。
6、公共关系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不道德、不诚实或有损于本职业尊严的行为。
7、公共关系从业人员不得为了个体利益故意传播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信息。
8、每个公共关系从业人员不应该有意损害其他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的信誉和公共关系实务。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准则的行炎,应该向自己所属的公共关系组织如实反映。
9、公共关系从业人员不得借用公共关系名义从事任何有损公共关系信誉的活动。
10、公共关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贿赂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传播媒介人员真实、客观的报道。
11、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在国内外公共关系实务中应该严守国家和各自组织的有关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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